特殊需求兒童的基本人權 文/陶瑜 (98年9月6日)
從聯合國宣布的《兒童權利宣言》、《兒童人權公約》及我國的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》與特殊教育相關法令來看,為保障特殊需求兒童能健康成長,除了讓他們 擁有一般兒童的權利外,尚須依不同情況特別加以保護。
以下試從基本人權角度,說明特殊需求兒童在生活中應享有的權利。
一、生存及發展權
特殊需求兒童擁有充分發展潛能的權利,學校和家庭皆應妥善照顧及教育,如提供符合成長需求的整體環境、合適的軟硬體設備、足夠的日常用品,以維護特殊需求兒童的生命。
二、身分權
每個特殊需求兒童都是獨立個體,並非父母或監護人的所有物和附屬品,故有權受到他人的尊重。如特殊需求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,不得基於經濟因素進行人口販賣,或未經法律許可,擅自將特殊需求兒童送養。
三、自由權
特殊需求兒童有表達意見及免於受到非法侵犯的權利,如其在校園中出現違規犯過行為,應由相關專業人士與兒童本人共同討論後續的處理方案,親師生皆不能以身心障礙或其他因素為由,逕自對特殊需求兒童施以體罰、禁錮或長期隔離。
四、平等權
此為實現社會正義的基礎,特殊需求兒童享有與一般兒童相同的權利,不應因本身或照顧者的特質(如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身心障礙、家庭背景……)而受到歧視、排擠、限制或各種程度的差別待遇。如身心障礙兒童不論其障礙類別或程度為何,法律均一視同仁,加以保護。
五、隱私權
即便出於善意,特殊需求兒童的隱私亦不能不當干預,且各種媒體如新聞採訪、平面出版品、網路,均不得報導或記載特殊需求兒童的姓名,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。
學校對特殊需求兒童及其家庭的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,除非徵得本人與監護人同意,否則不得向他人泄漏。
六、安全權
特殊需求兒童,應獲得免受壓力、威脅、性侵害或性剝削等方面的人身安全保障。政府和學校也應義務規畫並營造一個適合生活及就學的無障礙空間,如隨時注意校園、建物、交通、遊戲及水域安全,定期檢查與維修各項設施,以防事故傷害和意外的發生。
七、權益保障權
政府處理有關特殊需求兒童的法律事宜,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標準,設法保障特殊需求兒童的基本權益。尤其當兒童本身的認知及表達能力較弱,或周遭環境如家庭所能給予的支援不足時,公權力更應積極介入,主動告知並協助兒童爭取自己的福利。
綜上所述,對於特殊需求兒童較常涉及的基本人權議題,親師可融入生活中隨機指導,讓兒童及其同儕了解,每個人的存在都是特別且值得珍視的,也惟有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權,才是成熟與負責的表現。